第214章 关门弟子

千郡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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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虽然华夏国的司法环境还不够好,司法力量不受重视,但正因为如此,才要努力改变。

    写完文章发泄之后,李超继续全身心地投入工作。

    由于正扬律所收费廉价,再加上李超等人都算颇有名气的律师,因此前来律所咨询请求帮助的当事人络绎不绝。

    接连忙了半个多月,聂海华刘强祭祀权案件正式开庭。

    x年4月4日上午8时半,李超带着聂海华及其老伴进入岩田区法院第三审判庭。

    不久,西装革履的一行人群浩浩荡荡也进入第三审判庭,人群中领头的是个中年男人,个子矮小皮肤黑,塌鼻孔大脑袋,脖子上带着手指粗的金项链,十个手指上各自带着不同的宝石钻戒,骚包得一塌糊涂。

    这个暴发户还一手搂着个妹子,进入法庭后依旧与那妹子又说有笑,鼻孔朝天,看不都不看聂海华两夫妻一眼。

    这个无比嚣张的家伙就是刘强,前来参加旁听的聂峰怒视着刘强,牙齿咬得嘎吱响,就连手掌也不自觉地握得紧紧的。

    进入法庭后,人群中其他人都坐在旁听席上,应该是刘强的带来旁听助威的人。就连那个软妹子也是和刘强吻别在旁听席边止步。

    只剩下一个留着梨花头,穿着得体商务西装,内穿暗花名贵西装的年轻人,和刘强走入被告席位上去。

    这个年轻人大有深意地看了李超一眼。李超感受到年轻人的目光,与之对视了一下。

    那年轻人很快收回目光,带着一点倨傲,微微扬起头,昂首挺胸走到被告代理人席位上。

    李超淡淡一笑,刘强请的委托代理人可是大有来头。宁伟成——薛大状六大关门弟子中年纪最小的。

    李超返回深鹏的当天看到薛大状带着六大关门弟子为吕骏上任助阵。没有想到刘强这次请的竟然就是薛大状的弟子。宁伟成作为薛大状的徒弟,在律师界那也是响当当的人物。

    刘强伸伸手扩展下肩膀,然后大大咧咧坐下来。直接斜靠着椅背,一双眼睛带着仇视的目光瞥了聂海华两口子。再带着猖狂的笑容对宁伟成说道:“宁大律师,对面坐着多管闲事的李超,一些捞仔称他为超人律师,在捞仔堆里名气不小。

    怎么样,有把握赢他吗?”

    宁伟成轻轻一哼,“刘总放心吧,等会庭上见真章!”

    “嘿嘿!那是自然,那是自然。薛大状的弟子那就是律师界的金招牌!我对宁大律师你肯定有信心!”刘强嘿嘿笑着。但宁伟成却微微蹙眉。

    要是刘强真的信任他的实力,就不会多此一问了。听刘强的口气,他对原告律师李超很是忌惮。

    宁伟成再次打量了一下李超,这个超人律师很年轻,眉眼之间英气勃发,尤其是一双眼睛聪慧有神,卖相确实不错。

    但是他今天是对手,而且小师弟薛东也在对方手下吃过亏。

    小师弟一直叫嚷着要教训这个李超,这次正好对薄公堂,那就趁着这个机会狠狠教训一下这个号称超人律师的家伙。

    想到这。宁伟成的眼神不由得带着咄咄逼人的精光。

    李超平静地与其对视,薛大状的弟子,律师界享誉盛名的后起之秀。乘风集团的法律顾问,真是偌大的名声,李超很想称称对方的斤两。

    今天的庭审对双方而言都值得期待。

    上午九点,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后开始宣读法庭纪律。宣读完毕之后,书记员站起来大声地道:“全体起立,请审判员入庭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步入法庭,一敲法槌宣布道:“现在开庭!

    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,原告……

    原、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,经审查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。可以参加本案诉讼。

    原告聂海华、李晓莲与被告刘强人格权纠纷一案,我院于x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。依法由审判员夏洛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于x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由书记员乔柔担任法庭记录。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50、51、52条之规定,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:1、原告有提出变更、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;

    2、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。被告有提起反诉权利。

    3、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: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;

    2申请回避的权利。其中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、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回避。一、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;二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三、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。

    3收集、提供证据、对证据予以质证的权利;4进行辩论的权利;5请求调解的权利;6自行和解的权利;7提起上诉的权利;8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,有申请补正的权利。

    4、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,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:1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,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;

    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。在诉讼的全过程中,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,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、指挥,遵守法庭纪律,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;

    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和调解书。

    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上述权利和义务?”

    李超和宁伟成都答道:“听清楚了?”

    审判长接着问道:“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员、书记员申请回避。”

    原被告皆答“不申请回避”。

    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,“原、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回避,本独任审判庭正式成立。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先由原告陈述事实、理由及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要轮到李超他们发言了。李超环视全场,刘强双手抱着胳臂一脸地无所谓,宁伟成集中精神准备找李超话语中的漏洞!权利和义务?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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